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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页(第1页)

  的备注栏中写着,虽然这栋房屋有租赁人,但这个租赁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如果这

  样写的话,他们就会放心地参加有期限的招标活动并顺利中标,在进行交涉时,租

  房人主张其权利不愿意搬出去。买受人可以去找律师商量让法院出交付命令,如

  果这种情况法院不愿出交付命令的话,律师会让他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要花

  费时间和金钱的。因此,虽然拍卖的房屋非常便宜,可是最终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会很重很重,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1dquo;我很清楚法院正在努力让更多的普通人参加拍卖的招标活动,这种努力也在

  逐步加深,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

  &1dquo;所幸的是,民事执行法修改了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对滥

  用拍卖活动中短期租赁权的占房人,法律将对其给予比过去更加严厉的处理。

  &1dquo;法院执行法官的数量也不足,特别是在拍卖申请数量很多的东京,法院需要

  增加更多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的同时,还要进行现场情况调查。这种

  现行的方法因为太有计划性而显得过于严格了。我认为法院应该考虑在内部设立专

  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的话,那么就会像滚雪球似的,案件越

  来越多,泡沫经济的崩溃也只能让法院的职能丧失殆尽。

  &1dquo;目前的律师从业人员中精通民事执行法、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人才也未必很

  多。一般说来,作为债权者的金融公司在泡沫经济崩溃前,不会为债权的回收而烦

  恼,而泡沫经济崩溃后,他们对采用法律手段收回债权也是持消极态度。对这种现

  状,我感到非常遗憾,但这却是事实。

  &1dquo;在a先生的二o二五室生的杀人案,就案件本身而言,也许是个人的悲

  剧。可是,在生这起案件的舞台里却隐藏着不能视而不见的当前日本不动产流通、

  法院拍卖制度以及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良活动的占房人等问题。在我看来,那个刚

  刚成为二o二五室买受人、却被人怀疑的石田直澄先生也是这种现状的一个牺牲品。”

  9。找房

  户村律师说石田直澄是&1dquo;这种现状的牺牲品”,确实是他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

  问题。可是,最初和警察接触时石田的态度及以后的行动已经完全出了一个单纯

  的不幸的买受人的范畴,即使被人怀疑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关于这些情况,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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